株洲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6信息来源:
株财函〔2019〕89号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9年财政监督重点
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级部门财政监督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局2019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计划安排
2019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分为财政部、省财政厅布置的检查项目和我局开展的检查项目,共2大类9个检查项目(具体计划见附件)。其中:财政部、省财政厅布置的检查项目4个,我局开展的检查项目5个。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重点检查计划。为确保2019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落到实处,各责任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同时,不得擅自扩大计划中的检查范围,追加检查事项,如确需增加的检查事项,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财发〔2018〕13号)实行随机抽取。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检查。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株洲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株财办函〔2017〕12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前,负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开具《财政检查通知书》,并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送达至被检查单位(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实施检查时,负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查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形成规范的工作底稿,并及时整理检查资料,如实完成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对口分工分别向财政监督检查一科、二科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财政监督检查一科、二科对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其中,拟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将检查报告及相关案卷等材料报财政监督检查一科复核后,送局税政法规科审查并报局领导签发。
(四)严格执行日常监督。为规范、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条规定,各支出科室专管员应每半年1次到对口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要求,对预算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财政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本上。财政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情况纳入科室年度考核。
附件:株洲市财政局2019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表
株洲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附件
序号 | 检查项目名称 | 检查主要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财政部、省财政厅布置的检查项目 | |||||||
1 | 预决算公开检查 | 2018年度决算公开和2019年度预算公开情况 |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 3-6月 | 财政监督检查一、二科 | 预算科、国库科 | |
2 |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 | 减税降费实施效果调研 | 10家企业 | 5-7月 | 财政监督检查二科 | ||
3 | 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 抽查1个县 | 9月 | 财政监督一科 | 农业科 | |
4 | 会计评估监督检查 | 会计信息质量 | 资产评估机构 | 8月 | 财政监督检查二科 | ||
二、市财政局检查项目 | |||||||
5 | 市直部门预算编制 | 2020年预算编制 | 市直部门单位 | 9-12月 | 财政监督检查一科 | 相关科室 | |
6 | 减税降费实施情况检查 | 减税降费实施情况 | 局相关科室 | 5-7月 | 财政监督检查二科 | 税政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
7 |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 |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审核程序和特设专户检查 | 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 9-11月 | 局内控办、财政监督检查二科 | 相关科室 | |
8 | 住房公积金检查 |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情况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月 | 综合规划科 | ||
9 | 日常监督检查 | 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合法性、规范性日常检查指导 | 市直各预算单位 | 全年 | 各支出科室 | 专管员每半年到对口单位进行1次日常监督,并做好记录,6月、12月将检查记录交财政监督检查一、二科登记,年末作为对科室考核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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