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株洲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05-16信息来源:金融管理科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我局起草了《株洲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贵单位认真研究,于5月24日下班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扫描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局,如无意见也请按时书面反馈。(联系人:甘霖,电话:28681283,邮箱:1263370953@qq.com)
附件:《株洲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株洲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培育制造名城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办〔2023〕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及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立足于服务株洲、服务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扶持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严格控制产业引导基金数量,原则上只设立一支产业引导类母基金,母基金下设各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滚动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归集出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并视基金投放情况分期出资。
第五条 拓宽基金出资渠道。通过推进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拨改投”改革、加大预算新增和统筹力度、盘活国有“三资”收入、整合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财政出资滚动投入等方式,专项用于壮大产业引导基金。
第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15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协商延期。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即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具体应当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要主动参与推动培育制造名城发展战略,投资株洲市的优势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为组成单位。
第九条 投决会下设市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投决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二)审定母基金设立方案;
(三)听取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四)审议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五)投决会对议案的审议采取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基金办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投决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母基金设立方案并提请投决会审定;
(三)审定子基金设立年度计划;
(四)牵头组织投决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组织开展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工作;
(六)落实投决会的决议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基金办从具有一定规模、较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按程序招募,报投决会审定,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拟制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报投决会审定;
(二)根据投决会要求,建立、完善子基金评审专家库和株洲市可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四)子基金设立方案报投决会审定后,代表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可以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理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六)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
(七)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基金办备案;
(八)定期报送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及时报送子基金重大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接受相关部门、基金办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的审计检查;
(十)办理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受托管理机构未尽职履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择优选择,并依法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产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托管报告,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及时报基金办备案。产业引导基金出现资金挪用、与托管协议不符等异常情况时,产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基金办报告。
第三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类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应收取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子基金额度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实际投资额的0.5%核定。特别优秀
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基金办审批。对于运营管理效益好、带动社会出资比例高、导入产业项目多的出资部分,可适当提高管理费用核定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应子基金的管理年费标准。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年从产业引导基金中支付,当年支付上年,主要用于引进外部创投机构、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以及日常开支等。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依据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市内资金比例、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基金办。考核结果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责成子基金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市场化专业化方式推进基金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和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为体现产业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子基金对株洲市的资金投放比例不得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的1.5倍。
(五)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中除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省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外的全部资金(以下统称非政府性资金)达成募集意向后,由出资人提供出资承诺函、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同时,在子基金运作期间,产业引导基金须在上述非政府性资金完成出资后,方可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最终认定返投的企业必须在株洲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体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株洲市内企业(即在株洲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存量企业);
(二)子基金投资机构投资的株洲市外企业(即不在株洲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株洲市或在株洲市注册成立子公司(以下简称增量企业),注册成立子公司的,应将生产基地等落地至株洲市。
第二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内,返投金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存量企业按直接投资株洲市内企业(即在株洲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的投资额认定返投金额。
(二)增量企业按以下3项中金额最高值认定返投金额:
1.增量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
2.增量企业在株洲市的累计投资额(撤回投资的不纳入计算);
3.增量企业在株洲市产生的市级税收总额。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设立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团队简介、项目储备情况等资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草拟《子基金设立方案(初稿)》报基金办审核,并由基金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基金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子基金初步设立方案进行专题审查、研究;
(三)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办审核意见,对相关方、相关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各方就合作协议等进行协谈,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建议稿)》报基金办;
(四)基金办复核后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送审稿)》,提请投决会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从专家库中选聘有关专家(不得选聘子基金投资各方关联人员)参加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表决,但其发表意见可作为评审、审批子基金的参考依据;
(五)《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通过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的基本信息、出资比例等情况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办将《子基金设立方案》呈报投决会审批;
(六)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审批意见与各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撬动社会资本。积极与优秀基金管理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重点园区及高校等合作设立子基金,广泛募集社会资本,建立健全多元化出资结构,着力提高财政资金杆杠放大倍数。引导市场化基金投资我市优质标的。鼓励基金管理人、被投企业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担联动、投债联动等创新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其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有3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具体出资比例及亏损弥补办法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以下3类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一)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募资能力强、投资管理能力强、产业招引能力强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
(三)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年费标准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株洲市区域内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可按出资额享受的子基金净收益的50%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合伙人;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按不高于出资额享受的子基金净收益的70%的比例让渡。子基金投资于株洲市区域外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不进行收益让渡。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设立并投出总额的70%以上时,方可受托管理其他与该子基金有竞争关系的基金。
第三十条 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其社会出资人应及时按投资方案或协议履行出资及其他义务。首期出资原则上不得低于承诺出资额的20%,全部出资应在基金投资期内到位。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从事禁止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产业引导基金退出;
(二)其他情况。如子基金到期、在规定期限社会出资未到位或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下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缴入国库,可继续作为产业引导基金滚动使用。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或将其拨入其他账户。
第六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根据受托管理机构投后管理的报告,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和未及时完成相关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协调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或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产业引导基金应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产业引导基金进行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对产业引导基金使用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产业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可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在巡察、审计、财会监督以及主管部门考核时,基于基金生命周期进行整体评价,不对单个基金或单个投资子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防范基金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规范高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执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主动防范基金运营风险。建立部门观察员制度,向基金委派观察员,对基金投资、运营和成效进行监督。产业引导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基金运作中要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上市公司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
(一)子基金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及首期出资的;
(二)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株洲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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