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株洲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2-03-01信息来源:

关于征求《株洲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局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拟定了《株洲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于4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财政局文化科。联系方式:28681103,121964258@qq.com

  

 

 

株洲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株洲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和市文化旅游有关文件精神和《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事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公开工作,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实施文化提升工程,增强文化事业发展活力,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有效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六条  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旅游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二)重大公共文化旅游活动。

(三)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和文旅宣传推介。

(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促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

(五)传统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

(六)文化旅游事业人才的培养培训。

(七)对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补。

(八)扶持和引导文化旅游企业创新发展。

(九)引导和促进文旅消费,包括对公益性演出补贴等。

(十)其他文化、旅游类事业产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对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用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引导方面的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综合考虑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要求、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文旅广体局商市财政局按要求下达。

(二)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旅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由市文旅广体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分类审批。

(三)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引导方面的支出,由市委宣传部商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项目评审、确定项目补助、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市委、市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另有要求的,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此项工作原则上6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定期在市财政局及资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进度,必要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日起施行。《株洲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728)和《株洲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2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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